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依法履行对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针对我市目前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现关状,决定从2006年开始和生产许可证已获证企业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内容:
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法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
2.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3.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法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4.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售或者转证生产许可证证书以及标志和编号的;
5. 伪造、变更生产许可证证书以及标志和编号的;
6. 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
7.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法规定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
8.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9. 其他违反《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的。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g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组成,按“全许可[2005]58号”文件规定。2005年11月1日以后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QS)和编号的工作;2005年11月1日以前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2006年11月1日前,完成在其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QS)和编号的工作。
三、监督检查工作由我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标准质量科组织实施(电话:8103869)。
四、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反《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行为,及时进行依法查处。
株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六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