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工作职能
负责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产(商)品检查、检验计划;监督管理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仲裁质量责任,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负责受理、调解、处理消费者对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投诉和举报,正确引导消费者,汇总分析热点问题;主持质检协会的日常工作。
二、有关工作办事程序
(一) 申请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程序
1、 法律法规依据
依照《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
2、 受理范围
我局监督科受理下列申请人提出的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
(1)司法机关;
(2)仲裁机构;
(3)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4)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的有关社会团体;
(5)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
3、 不受理范围
(1) 没有相应的检验依据或产品质量要求的;
(2) 受科学技术水评限制,无法实施检验或鉴定的;
(3) 产品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4) 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对产品质量争议作出生效判决或决定的。
4、 申请者须提供的资料
(1)《产品质量仲裁检验(质量鉴定)申请书》;
(2)争议产品的相关技术资料及合同资料。
5、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程序
(1) 受理:属产品质量争议范围的由我局监督科出具伸裁检验或产品质量鉴定委托书书。属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性质的,由我科确定有资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仲裁检验;属产品质量鉴定性质的,我科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后,确定质量鉴定单位承担质量鉴定工作。
(2) 取样:按国家有关规定或争议双方约定确定取样方案,当事人按要求配合检验机构完成对样品的抽取并送达指定地点。
(3) 检验鉴定结果通知:仲裁检验或质量鉴定工作完成后,经我科审核无误,通知申请者领取检验或鉴定报告书。
(4) 检验(鉴定)结果异议的处理:申请者或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仲裁检验报告或质量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承检机构或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提出,并向我科报告,由我局监督科负责按排处理。
6、 收费依据
按湖南省物价局有关文件办理。
(二) 投诉处理程序
为了有效地处理用户,消费者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投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局特设立投诉举报办公室,负责接待消费者与用户的投诉工作。
1、 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湖南省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规定办理。
2、 投诉处理程序
(1) 投诉人与投诉举报办公室联系,并按要求提交投诉书。并应填写《产品质量申诉表》。
(2) 投诉人应提供有效证据(购货凭证、维修记录等)。
(3) 投诉举报办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是否受理投诉。
(4) 投诉举报办受理投诉后,进行调查、取证并调解。对于需送检与鉴定的物件,投诉人按规定预交检验鉴定费用。不按期交纳费用的视自动撤销投诉。投诉处理完毕,该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5) 凡本局已受理的投诉,投诉人要求撤诉应向本局报告。既向本局投诉又向其他有关部门投诉的,以受理先后为准。
(6) 投诉处理结果将及时通知投诉者。并签定《产品质量争议调解书》。
(三) 举报处理程序
1、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质量、标准、计量、锅容管特法律法规。
2、 举报处理程序
(1) 我局投诉举报办公室接待来人来函电话等形式的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2) 接到举报后及时调查核实,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3) 举报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应予以立案查处。
(4) 举报案件查处后,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实际效果,可给予举报人适当物资奖励。
(四) 不合格产(商)品后处理工作程序
1、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和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质量监督检验不合格产(商)品后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2、不合格产(商)品后处理工作程序
(1)我局监督科组织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商)品,经法定质检机构或依法授权的质检机构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的,其检验报告及时送达被检单位。
(2)被检单位在收到不合格产(商)品检验报告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监督科
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被检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同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期限(生产企业整改期限为三个月,经销企业整改期限为一个月)。
(3)对检查结果有异议者,应向监督科提出复检申请,经复检仍为不合格的按上款规定处理。
(4)不合格产(商)品的生产(经销)企业应按《责令整改通知书》的要求,采取措施,积极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提交整改报告并提出复查申请。
(5)监督科在收到企业复查申请后,将及时组织进行整改复查,并出具复查结论。
(6)对抽查不合格产(商)品进行后处理时,凡尚未出厂的不合格产品应进行清理,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复查合格,一律不允许出厂销售;已出厂的不合格产品,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7)对抽查不合格的商品,生产企业要对已销售商品和库存商品进行追回和清理,对存在安全隐患和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企业销毁,对有使用价值的商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并经检验合格方可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