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气瓶、罐车定期检验一般程序
二、气瓶
(一)气瓶定期检验周期
(1)盛装腐 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
(2)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
(3)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1次;
(4)小于或等于35.5L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第1~第3次检验,周期为4年,第4次检验周期为3年;大于35.5L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连续使用15年的钢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5)低温隔热气瓶,每3年检验1次。
(二)气瓶管理规定
(1)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并由其颁发气体充装许可证,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2)气瓶的充装单位对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的安全使用以及按期检验负责,并建立气瓶档案。气瓶档案包括: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检验记录等。气瓶的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
(3)气瓶充装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自有气瓶和持管气瓶的种类和数量;
(4)经销和使用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的合格气瓶和气体,不得使用超期未检的气瓶;
(5)液化石油气瓶用户及经销者,严禁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严禁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6)严禁擅自更换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只允许充装与钢印标记一致的介质,不得改装使用。
(三)气瓶的报废处理
(1)气瓶检验部门应保证检验合格的气瓶在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安个使用1个检验周期不符合GB8334—99标准要求的气瓶应予判废;
(2)由气瓶枪验员填写《气瓶判废通知书》,并通知气瓶充装单位;
(3)由气瓶检验单位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报废气瓶的破坏性处理为压扁或将瓶体解剖。
三、罐车
(一)罐车定期检验周期
(1)年度检验第年至少进行1次;
{2)全面检验第6年至少进行1次;
(3)新车投入使用3年内必须进行1次全面检验;
(4)罐体发生重大事故或停用时间超过1年的,使用前应进行全面检验。
(二)罐车使用管理规定
(1)汽车罐车的使用单位,应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准运证,并按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汽车罐车牌照;
(2)汽车罐车的使用单位,应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携带有关资料到省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领取《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使用证》及“移动式压力容器IC卡”;
(3)汽车罐车押运员必须经培训和考核合格,由省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汽车罐车押运员证》;
(4)汽车驾驶员必须先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机动车驾驶执照》,再经汽车罐车安全驾驶、使用培训、号核合格,由省级特种没备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汽车罐车准驾证》后,才有驾驶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的资格;
(5)汽车罐车的使用单位,必须有本单位的持证押运员和驾驶员,并为押运员和驾驶员配备专用的防护用品和工作服、专用检修工具和必要的备件等;
(6)变更罐车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由有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更换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标志,并经内外部检验合格后,方可改变使用条件使用、汽车罐车还需要到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使用证》;
(7)随车必带的文件和资料包括:汽车罐车使用证、IC卡、机动车驾驶执照和汽车罐车准驾证、押运员证、准运证、汽车罐车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液画计刻度与容积的对应关系表,在不同温度下,介质密度、压力、体积对照表、运行检验记录本、汽车罐车装卸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