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要求
(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等级安装资格的安装单位进行。
(2)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有相应等级资格的单位进行,
(3)上述设备的安装、改造、重人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设备不得交付使用。
(4)监检属于法定检验,是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建设单位或监理机构验收认可的基础上进行;监检不能代替安装单位的自检和建设单位或监理机构的验收。
二、安装监检、验收的特种设备范围
(1)压力容器包括:第3类压力容器、容积大于或等于10m3的压力容器、蒸球、成套生产装置中同时安装的各类压力容器、液化石油气储存容器、医用氧舱。
(2)特种设备范围内所有锅炉、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一般监检程序
四、施工验收准备工作
(1)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设区市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
(2)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施工进度,及时与检验检测机构商定分阶段监检项目和日期;
(3)安装监检及总体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包括:
①(承压类)生产工艺布置图及有关说明;
②锅炉汽水系统图成(承压类)管道布置图;
③特种设备出厂随机文件,(现场组装的)受压元件或结构件的质量证明书;
④焊接工艺规程及工艺评定报告;
⑤特种设备安装施工方案及施工图;
⑥配套土建基础或工程的技术图样等资料及验收证明或记录;
⑦设备安装自检记录及安装竣工资料;
⑧安全附件及装置的出厂合格证及校验报告;
⑨《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审查表》(仅限客运索道);
⑩相关作业人员的作业证、施工员证。
(4)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及派施工人员和施工负责人配合临检、验收工作;
(5)锅炉压力容器在经过重大修理改造改变用途、使用条件的,应当提交锅炉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资料、修理改造图纸和重大修理改造监督检验报告,30天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6)安装、改造、维修验收后30天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册和换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手续,并将有关技术资料、注册或使用登记证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