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委员会(下称焊考委)资格行政许可证程序,分为备案和批准两大类别,其程序分别如下:
一、备案程序
(一)申请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成立焊考委的红头文件及组成人员名单;
(2)焊考委人员、设备、场地等情况的书面材料;
(3)地市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文函。
(二)查验备案
查验申办人提交的材料,对申办合备案要求的,在备案表中注明“同意备案”。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申办人尽快补全补齐。对人员、设备、场地等条件达不到备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该焊考委和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
二、批准程序
(一)受理
省质监局锅特处负责受理。申报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成立焊工考委会的文件;
(2)焊工考委会人员、设备、场地等情况的书面材料。
经查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即时受理,在审批表中注明受理时间。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将需要补齐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次性告知申办人。
(二)现场检查
受理焊工考委会的申请后,省质监局锅特处、省焊工考委会应及时会同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到申请单位实地查验,查验人数不得多于3人,时间不超过2天。现场检查内容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第5条、第6条。现场检查完毕,报告处领导,并及时做出现场检查“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结论,同时告知申请单位,对基本合格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对不合格单位,告知该单位检查不合格的理由、申请复议、投诉、提起诉讼的渠道。
(三)审定
按照审定标准对申办材料及现场检查报告进行最终审定。审定合格的,山处长签署审定意见,转交管理人员;审定不合格的,由处长签出不合格理由,退回受理人员,时限为2个工作日。
(四)批准发文
审定合格的,由省质监局锅特处、省焊工考委会发放行政许可文书;对未通过审定的.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并将末予通过的申办材料退还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