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受理
省质监局锅特处负责申请受理。申请人需提交如下资料(共3套):
(1)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申请书或锅炉压力容器封头压制单位资格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或封头压制技术人员一览表、技术工种人员一览表、生产设备及检测仪器一览表;
(4)申请人所在市州级锅炉安全监察机构意见书。
二、审查
(一)条件初查(属换证申请的,直接进入联审程序)
(1)初查内容:
①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②拥有生产需要的技术力量;
③拥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装备、检测手段;
④建立、健全适应生产需要的质量体系。
(2)初查结果片理全面审查制造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专项条件,并将初审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写成书面报告,交申请人,同时报送锅特处,时限为1个半月。
(二)产品型式试验
经初查申请人具备产品试制条件的,可以试制产品,经型式试验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产品标准进行试制产品型式试验,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1式4份,委托单位、评审机构、锅特处、试验机构各1份存档。锅炉压力容器封头可不做型式试验,由申请人所在地锅检所对封头制造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出具监检证书,时限为3个月。
(三)联审
省质监局锅特处组织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人员对申请人的制造条件全面实地查验,重点审查初审时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出具联审报告、评定意见,并将初审报告、型式试验报告、联审报告、整改确认报告等形成综合材料、报送锅送锅特处,同时抄送申请人。对联审意见为不具备条件的,由锅特处将申办资料退回申请人,时限为3个月。
三、审定批准
省质监局主管局长根据联审意见审批。
四、发证
受理部门应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申办结果,发出缴款通知书,查验收费凭证后,发放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