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一)新建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储存量≥100立方米,自有产权气瓶数量15000只以上;
(2)氧气瓶充装单位:产气量≥150m3/h;液态永久气体或高压液化气体的气化低温储罐≥5m立方米,自有产权气瓶3000只以上;
(3)溶解乙炔气瓶充装单位:生产能力>8m3/h,自有产权气瓶3000只以上。
(二)原有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
二、审查程序
(一)审查工作的标准依据
(1)GB17264、GB17265、GB17266、GB17267四种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标准;
(2)GB314193、GB14194、GBl3591液化气体、永久气体、溶解乙炔3种气体气瓶充装规定标准。
(二)取证审查的步骤
(1)申请单位填报建站申请书,市、州锅炉安全监察机构初步核查签署意见后,省锅炉安全监察机构现场考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受理;
(2)市、州锅炉安全监察机构(或委托的中介组织)按《湖南省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许可证资格审查评定细则》进行现场初步审查评定,并做出评定结论;
(3)申请单位将市、州初步审查评定结论为具备条件或基本具备条件的审查报告及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许可申请书报省级锅炉安全监察机构;
(4)省锅炉安全监察机构(或委托中介组织)组织专家组到现场复审,按《湖南省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许可证资格审查评定细则》审查评定,评定结论为具备条件的报局分管局长审批.基本具备条件的督促申请单位整改,使其达到具备条件。不具备条件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三)换证审查
(1)持有《气体充装许可证》的单位,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省质监局呈报换证申请表;
(2)由省质监局锅炉处委托的中介组织进行换证审查,按《湖南省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许可证资格审查评定细则》审查评定,评定结论为具备换证条件的报省局分管局长批准发证。
三、发证
(1)申请单位向省质监局交发证费1000元;
(2)凭交费发票到省质监局锅炉处领取《气瓶充装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