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受理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行政许可由省质监局锅特处负责受理。申请单位需提文如下材料:
(1)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特种没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请在本网站“网上办公”的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1式3份;
(3)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经查验符合受理条件的,即叫受理,在申请表中注明受理时间和办结时限,转交审核人员,告知办结时限;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应立即填制《申办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时限为15个工作日。
二、评审
(1)申请单位的申请被受理后,可持以下材料,约清符合规定的评审机构进行许可条件评审:
①签署了受理意见的《申请书》;
②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评审机构应向申请单位及时提供评审指和评审细则。申请单位可在自我评审合格后,与评审机构协商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并必须将现场审时间通报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省质监局锅特处应指派1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到场,现场监督评审工作质量。
(2)现场评审由评审机构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组由2名以上(包括2名)经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评审人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一般为3~5人,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
(3)评审工作包括对施工单位基水本件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作的考核评审。评审情况应当详细记录。评审组现场评审结束时,应当出具填写了评审组评审意见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报告》,向申请单位通报并请申请单位在场人员签字。
(4)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组的评审记录和评定意见,经其负责人批准后,给出《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3种。
三、审查发证
省质监局锅特处接到评审记录和《评审报告》等鉴定评审材料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发放《许可证》的决定。审查合格的,应核发《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评审机构工程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由于评审机构原因导致提供材不全的,责成相应评审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整合程序或补齐材料后重新审查,并应当同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2)评审机构工作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不属实或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四、公告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及其许可的施工范围,由发证部门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