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受理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行政许可证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特处负责受理。申请人提交如下材料:
(1)具有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2)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需要的质量体系;
(3)有所申请范围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装业绩和安装能力;
(4)通过安装工程项目证明安装质量合格,安全性能可靠。
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回复。并转入初审程序;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申办材料;需补办有关资料的,以书面形式—次性告知申请人。
二、审核
(一)初审
安全监督察机构相关责任人及主管领导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办资料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同意其试安装申请级别的锅炉,管道安装单位应邀请一个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具有相应资格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分为条件初审和安装质量评审.评审机构应将条件初审和安装质量评审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形成书面报告交中请单位和报送受理机构。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认可,并将申办资料退回受理人员。
(二)会审
(1)对锅炉安装申请单位,由省质监局锅特处出具同意试安装相心锅炉的文函,经受委托的湖南省锅容管特管理协会组织对其锅炉安装质量等方面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以文字形式向发证机构报告;对不符要求的退回申请书或限期整改完善。
(2)对压力管道安装申请单位,由湖南省锅特处委托组织进行联审,联审具体工作由省锅容管特管理协会进行,联审主要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重点审查条件初审和安装质量评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于联审工作结束以父字形式报告发证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书或限期整改。
(3)按会审内容要求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并拟文报主管局长审定;不符合条件的,中止审核,将资料转受理人。
三、审定
主管局长对会审意见进行审定后签批,同意会审意见的,在审批文件上签署意见,交锅特处办理;不同意会审意见的,应与会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文字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时限为5个工作日。
四、发证
省质监局主管局长批准后,省质监局锅特处书面通知申请人交纳有关费用,及时发证,并执行文通知有关单位及部门。时限为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