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申请单位须提交的材料:(1)申请成立气瓶检验单位的书面报告(市州级锅容管特安全监察机构必须签署意见); (2)申请成立气瓶检验单位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论证材料。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应真实、齐全、规范、有效。
二、受理
接受并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要求的,必须即时受理,在申请报告上注明受理时间。对申办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及时告知申办人。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三、审核
(一)批准同意布点
按布点要求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对符合布点要求的,由省质监局锅特处签署同意布点意见,并通知申办人。对不符合布点要求的,则签署不同意布点意见,并说明理由,及时通知申办入。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二)初审
1.初审内容
(1)现场检查检验单位法人资料、工作思想、指导方针、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的和运转等情况;
(2)现场检查检验单位人员的数量及资质、设备的数量及品种规格、检验场地是否满足检验工作的需要;
(3)检查检验工作质量情况。
2.初审结果处理
按照检验单位资格初审要求对中办单位进行审查,对符合初审要求的提出初审合格意见,报锅特处;对不符合初审要求的,提出初审不合格意见,报锅特处,并同时告知申办人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三)复审
对初审合格单位进行复审。对符合复审要求的,提出复审合格意见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特处,对不符合复审要求的,提出复审不合格意见,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特处,并同时告知申办人。时限为30个工作日。
四、审定批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管局长签批。对同意复审意见的,在批准表上签署“同意”;不同意复审意见时,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意见及理由,并填写在审批责任表上,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时限为4个工作日。
五、行文与发证
获得批准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发行政许可证及公文;对没有获得批准的,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并将未予通过的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时限为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