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程序
(1)制造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完成规定程序中的备案后,申请单位即可正式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没备。
(2)制造许可方式为制造单位许可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制造条件评审→审查发证→公告。制造单位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后,即可正式制造、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
二、申请
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有关条件规定的,应持以下申请材料,报送到省质监局锅特 (1)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清书》, 请在本网站“网上办公”的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
(3)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申请单位向锅特处提出制造许可申请前,应将申请材料提交本单位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认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由该机构签署意见后,报送锅特处。确认申请材料的安全监察机构不得组织对申请单位的初审。
进口机电类特种设备的申请单位为制造工厂或符合《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10条规定的代理商。
三、受理
锅特处接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处理。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做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①申请材料不全或不能达到有关规定条件的单位;
②申请材料不属实并且不能达到有关规定条件的单位;
③提出本次申请前,2年内曾出现《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第28条中除第6款之外任意1种情况的单位;
④处于办理《制造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单位;
⑤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评审工作的机构。
(2)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单位,做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申请的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
四、型式试验
申请单位可约请有关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被约请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及时向申请单位提供型式试验规程,通报进行型式试验所需要的相关资料与应当满足的条件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制造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获得型式试验合格报告的申请单位,即可汇总《申请书》和型式试验报告报送给受理机构。
首次申请制造许可时,如型式试验的整机性能试验必须在使用现场安装后进行,申请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设备安装地的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方叫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安装单位,在使用现场安装1台型式试验所需样品,型式试验合格并在该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后,该特种没备方可进行使用登记,并投入使用。
安装2台以上(含2台)样品,应当经同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五、制造条件评审
(1)申请单位取得型式试验合格报告后,可持以下材料,约请符合有关规定的评审机构进行制造条件评审:
①签署了受理申请意见的《申请书》;
②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③刑式试验合格报告。
评审机构就向申请单位及时提供《评审记录》和评审指南。申请单位可在自我评定合格后,与评审机构协商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并必须将现场评审时间通报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派1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到场,现场监督评审工作质量。
(2)现场评审由评审机构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市组由2名以上(包括2名)经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评审人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一般为3—5人。
(3)计审工作包括对制造基本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的考核评审。评审组应当按照《评审记录》的评审项目逐项进行评审,分别给出单项评审结果并填写《评审记录》。评审组现场评审结束时,应当出具填写了评审组评定意见的《特种设备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报告》初稿,向申请单位通报并请申请单位在场人员签字。
(4)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组的《评审记录》和评定意见,经其负责人批准后,给出《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3种。
六、许可证的注销、暂停和吊销
(1)锅特处接到产品质量或制造条件的鉴定评审材料后。应根据本规则规定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备案或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发《制造许可证》的决定。对审查合格的,就办理产品型式试验备案或核发《制造许可证》;对审查不合格的,应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①评审机构或型式试验机构工作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由于上述两个机构内部原因导致提供材料不全的,责成相应评审机构或型式试验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整合程序或补齐材料后重新审查、出现此类情况,应当同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②评审机构、型式试验机构工作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不属实或不能达到个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2)《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量技术检验总局发放。委托省级质监行政部门受理、审查、办理《制造许可证》的,其证书也须由国家质量技术检验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统一制作,统—编号并统一加盖家质量技术检验总局印章。省级质监部门应在每个季度的第1周内,将本部门在本次报前1个季度内发出证书的复印件,上报国家质量技术检验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锅特处应建立发证单位档案管理系统,保存《申请书》和必要的见证材料。评审机构应当保存制造条件评审的全部相关资料、
(3)取得制造许可的单位、产品及其许可范围,由国家质量技术检验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