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境内制造锅炉压力容器实行制造许可制度。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指锅炉压力容器及安会附件制造许可申请、受理、审查、证书的批准颁发及有效期满时的换证程序。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锅特处)负责湖南省内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办理。工作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表"1式3份(请在本网站“网上办公”的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
(2)工厂概况说明;
(3)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复印件;
(4)工厂已获得的认证或认可证书复印件;
(5)典型产品名称及相关参数和规格;
(6)广品图纸和设计文件(适用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见第14条);
(7)工厂质量手册;
(8)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二、申请受理
省质监局锅特处负责申请受理,查验申请资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登记。初次申请办理的进入初审程序;换证申请的转入复审程序。不符合申办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退回资料。需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场告知申请单位。是否予以受理应在45天之内答复企业。
三、审查
(一)初审
(1)初审内容:
①企业足否取得法人资格或企业所在地的合法注册;
②是否建立了质量保证体系;
③是否拥有生产所需的技术力量、工装设备、生产场地、检测手段;
④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质证件。
(2)初审结果处理:
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转入产品试制程序;初审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退回申请资料。时限为45天。
(二)产品试制
(1)试制条件审查:
①申请单位应提交产品试制
②确认产品试制条件合格;
③产品设计技术资料经审查符合规程、标准要求。
(2)试制条件审查结果处理:经审查符合产品试制条件的企业,省质监局锅特处下达产品试制通知书,对不符合产品试制条件的,退回试制申请报告及产品设计技术资料并说明理由。时限为3个月。
(三)复审
(1)复审内容:
①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并能够有效运转;
②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技术力量、检测手段是否能够满足生产需要;
③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种人员配置是否能够满足产品生产需要并能到岗到位;
④现场抽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⑤产品制造质量技术资料存档是否并全、完善;
⑥其他依法审查的内容。
(2)复审结果处理:
按照复审内容进行现场查验,出具审查报告,提出审查意见意见,并将审查资料汇总。审查意见为不符合条件的,将申办资料退回审请人。时限为3个月。
四、审定批准
按照复审内容对复审意见经主管局长审定后签批,审批签署意见为“同意”的,交锅特处办理制造许可证手续;不同意审批的,提出理由,退回锅特处、时限为45人。
五、发证(换证)
对于审核结论意见为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由省质监局锅特处及时发出缴款通知书,核对交款凭据后,为其签发《制造许可证》。对于审核结论意见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则向申请单位发出不许可通知。
《制造许可证》自签署之日起,4年内有效,持证企业如需在有效期满后继续持有《制造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提出换证申请。逾期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制造许可证》在有效期满时自动失效,企业被视为自动放弃。换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及批准发证程序同上。
六、许可证的注销、暂停和吊销
(1)企业由于破产、转产等原因不再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时,应将《制造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办理注销。
(2)按照《管理办法》对持证制造企业实施责令改正时,发证部门应书面通知制造企业,明确责令改正的内容和时限。
(3)按照《管理办法》对持征制造企业实施暂停使用《制造许可证》时,发证部门应书面通知制造企业.说明暂停使用《制造许可证》的原因和暂停期限以及责令企业整改的要求。
(4)按照《管理办法》对持证制造企业实施吊销《制造许可证》时,发证部门应书面通知制造企业,说明吊销《制造许可证》的原因。制造企业应将《制造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