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是在企业有自身需要的基础上,采取由政府部门给予指导、帮助和评价的方式进行。企业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简称《规范》)的要求对其计量能力自我评价,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查通过后,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准予使用“C”标志。
一、申请
自愿参加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企业,应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达到要求的企业,可以自我评价声明的方式,明示企业已达到《规范》的要求,并向省质是技术监督局申请计量保证能力评价。
二、工作程序
提交材料→资料审核(15个工作日)→现场核查(2~5个工作日)→备案、发证(2个工作日)。
三、提交的材料
(1)“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评价声明”;
(2)“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门我评价审查备案登记表”;
(3)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表;
(4)企业计量管理文件;
(5)企业计量器具配备情况表;
(6)企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表;
(7)企业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产品标准;
(8)企业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标识、使用说明书。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门我评价审查备案登记表、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表、企业计量器具配备情况表和企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表”请在本网站“网上办公”的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
四、资料审核
资料审核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聘请取得核查资格的人员进行,其目的是对递交的文件和资料的齐全、真实、规范、有效性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单位,安排现场核查时间。
五、现场核查的方式和内容
现场核查的依据为《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包括管理要求、技术要求、产品要求三个方面。
六、备案、发证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核查组提交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结论表”进行审核,对核查合格的单位,颁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允许在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同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C”;对审核不合格的,将有关资料退回申请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