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全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生产、使用单位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元月起,对全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实施定期监督检验;
二、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或者使用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我局将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责令立即或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改;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我局受权株株洲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负责对全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进行定期监督检验、各有关单位应各种积极配合,按要求申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生产、使用资料及检验计划;
四、株洲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按照企业所申报的资料及检验计划实施检验、检测费用按国家的收费标准收取,并将相关材料报本局监督科备案。
株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危险化学品 包装物 容器 检验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市优化办、省局监督处、市安监局。
株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06年2月16日印发